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 文 本)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主任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根据理事会推荐任命。副主任由理事会根据拥有副主任职位的有关方建议任免。”;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和工作语言是汉语和俄语。”

第二条

本议定书将根据协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


本议定书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胡锦涛(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库尔曼别克·萨利耶维奇·巴基耶夫(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 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莫马利·拉赫蒙(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伊斯拉姆·阿卜杜加尼耶维奇·卡里莫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