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_(2007年)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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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批准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 文 本)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主任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根据理事会推荐任命。副主任由理事会根据拥有副主任职位的有关方建议任免。”;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和工作语言是汉语和俄语。”
第二条
本议定书将根据协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
本议定书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 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 胡锦涛(签字) |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 库尔曼别克·萨利耶维奇·巴基耶夫(签字) |
俄罗斯联邦代表 | 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签字) |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 埃莫马利·拉赫蒙(签字)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 伊斯拉姆·阿卜杜加尼耶维奇·卡里莫夫(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