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3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附:

  1.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9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北京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北京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北京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