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商标管理条例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63年3月30日于北京市
(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上)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废止
(1963年3月3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附:商标管理条例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议:批准商标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