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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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
(2009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3日下午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及所附决定草案代拟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体现中央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发展,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方针,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教育的实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是必要的,对于推动澳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更好更快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长远的影响,建议对授权决定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港澳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决定草案名称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一条只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起始日期,未规定终止日期,建议予以明确。还有的委员提出,对澳门大学新校区实行隔离式管理的具体方式,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同时,“隔离式”一词有歧义,建议斟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设在珠海市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应当对行使管辖权的期限加以明确;“隔离式管理”改为“隔开管理”为宜,具体管理方式可由国务院规定。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一条修改为:“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校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的其他区域隔开管理,具体方式由国务院规定。”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考虑到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需要实行特殊的管辖,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决定中对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区位作出规定,并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管辖的澳门大学新校区的用地范围。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在授权决定中明确不得改变该土地的用途。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鉴于国务院已经同意广东省政府、珠海市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定的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区位及用地面积,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口岸南侧,横琴岛环岛东路和十字门水道西岸之间,用地面积为1.0926平方千米。具体界址由国务院确定。”“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该校区土地的用途。”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三条规定“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这一规定较为原则,建议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及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澳门大学新校区占地规模比较大及其办学的长期性,依法明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及其使用期限是必要的。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该校区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授权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0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