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
2020年12月2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一号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 相关导览。相关导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 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高压严打政策,彻底清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黑恶势力。改革开放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黑恶势力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根据实践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相关规定作了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按照党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23家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同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和一线政法干警征求了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

二、起草工作的总体思路

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依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治思维。深入把握有组织犯罪规律特点,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实体与程序相结合、权力与责任相结合。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有组织犯罪新动向,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惩治不精准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坚持统一协调。妥善处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切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四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的意见建议,合理借鉴境外有益经验。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10章83条,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写入总则

一是规定了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二是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概念。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此外,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了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突出防治要求和责任

一是规定了预防政策和预防主体。草案明确了承担预防和治理工作的主体及其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体系。二是规定了一般预防措施与特殊预防措施。草案明确了宣传教育、基层组织预防、行业监管等一般预防措施。同时,针对国内外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态势和跨境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强调对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的严格防控。三是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草案明确了具有防范义务的责任主体未尽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和救济的权利。同时,对部分危害较轻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以实现分化瓦解、教育挽救的目的。

(三)规范情报线索处置、案件办理机制

一是确立了线索统一归口管理模式。规定核查阶段可对嫌疑财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重点嫌疑人可限制出入境。同时,充分考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相关措施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二是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要求。规定了软暴力手段认定、侦查措施授权、证据综合运用、特殊组织成员处理、财产刑适用等内容。为多举措降低再犯可能性,规定了减刑、假释的从严控制要求,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并对从业禁止、异地服刑、社区矫正等作了专门规定。三是规定了国际合作。规定了合作原则、合作部门及合作中取得证据材料的效力问题。

(四)固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经验做法

一是规定了涉案财产调查相关制度。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全面调查涉案财产状况,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协助配合;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准确认定涉案财产权属性质。二是规定了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措施。规定办案单位对涉案财产可以采取价值认定、保管、先行处置、移送、提出处理建议等措施;人民法院经审理,可以对涉案财产、第三人取得的涉案财物或其他等值财产分别作出返还、追缴、没收等判决。三是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查处。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构建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线索移送制度,明确从重处罚和从重处分情形;对于针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人员的举报,规定审慎原则,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对诬告陷害从严处理等制度。

(五)明确相关保障制度

一是规定了组织保障。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门机构,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二是规定了制度保障。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和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特殊保护制度。三是规定了物质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