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文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2年1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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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授权决定的要求,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2022年11月,商务部向司法部送来对外贸易法有关条款修改方案。商务部评估认为,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各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印发配套文件、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开展政策宣讲等方式,积极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取消备案登记后,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得以精简,便利度显著提升,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有关政府部门着重加强监管,在管理上未发现风险隐患。改革举措经实践证明可行,宜通过修法方式向全国推广。因此,建议修改对外贸易法,删去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司法部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修改方案进行研究完善,形成了草案。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删去了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的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