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受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作说明
2020年12月2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 相关导览。相关导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玉良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官法)作说明。

一、制定监察官法的必要性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加强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中,也要落实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上。制定监察官法,明确党对监察官制度的领导,规范选人用人、职能职责、管理监督等环节,对于建设一支党领导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建立监察官制度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专设一节规定监察委员会,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制定监察官法,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纪依法行使。制定监察官法,将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促进国家监察权规范正确行使。

(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通过制定监察官法,围绕提升监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高标准设立监察官条件,强调严格准入、择优选用,规范等级设置、评定晋升、培训交流等制度,为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遵循。

二、起草过程、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

制定监察官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国家监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多次修改后形成草案初稿,于2020年2月1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议依法启动立法工作程序。

根据工作职责,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监察官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重点问题先后到北京、广东、黑龙江、云南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座谈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初稿研究论证并反复修改,形成法律草案。

制定监察官法,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突出政治性、法治性、规范性、专业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官制度。

监察官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选用管理的各方面,把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明确为监察官法定义务,在任免、考核中强调干部管理权限。二是坚持从严管理。坚守责任法定位,明确监察官法定职责,聚焦履职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监察权规范正确行使。三是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意总结吸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经验新成果,并为今后的改革预留一定制度空间。四是体现监察工作特色。既吸收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推进依法治国、加强队伍建设的共性要求,又结合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选任条件、履职方式、等级设置、监督管理等方面体现监察特色。

三、主要内容

草案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以及附则,共68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监察官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草案将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和派驻派出机构的监察人员统一纳入监察官范围,这是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实现监督全覆盖的需要(第三条)。为突出对监察官的严格要求,草案规定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监察官职责、义务和权利

草案依据监察法的规定,明确了监察官的六项职责(第八条)。根据监察工作特点和要求,列明了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要求监察官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第十条)。同时,还规定了监察官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

(三)关于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着眼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草案明确监察官的任职条件,规定监察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监督、调查、处置等能力,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第十二条)。同时,在任职限制方面作了严格规定(第十三条)。

草案规定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具备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关于监察官的任免

草案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相关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方式,并规定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与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衔接,草案规定监察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监察官的管理、考核和奖励

草案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了监察官的等级设置、培训交流、考核奖励等制度。在等级设置上主要参考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衔条例的规定,同时明确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在考核方面,规定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第三十六条)。另外,还针对监察官承担的职责任务设定了奖励情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六)关于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制定本法的重中之重。草案第七章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系统梳理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并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强调监察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发现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条);明确了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第四十六至五十一条);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追责豁免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四条)。同时,还针对监察工作特点,具体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七)关于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参考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做法,草案第八章规定了监察官的职业保障,明确了履职保障、人身保护、对诬告陷害的澄清正名、工资福利待遇、权利救济等内容。

(八)关于配套规定

为保障本法的规定得到落实,增强可操作性,草案规定,对监察官等级设置、确定和升降的具体办法,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对初任监察官考试、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接受培训和考核的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第十二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