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2003年9月5日
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2003年9月5日于塔什干签署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决议,

    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将宪章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比什凯克市(吉尔吉斯共和国)”改为“塔什干(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第二条

    本议定书需经签署国批准并自保存国收到第四份批准书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三条

    本议定书是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五日在塔什干市签订,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托卡耶夫(签字) 李肇星(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艾特玛托夫(签字) 伊万诺夫(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纳扎罗夫(签字) 萨法耶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