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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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批准 |
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中 文 本)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订立如下议定书。
第一条
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一段表述如下:
“秘书处是本组织主要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本组织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就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本组织的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本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
第二条
将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二、三、四、六、七段中的“主任”一词改为“秘书长”。
第三条
本议定书按本组织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 胡锦涛(签字) |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 库尔曼别克·巴基耶夫(签字) |
俄罗斯联邦代表 | 弗拉基米尔·普京(签字) |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签字)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