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中 文 本)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订立如下议定书。

第一条

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一段表述如下:

“秘书处是本组织主要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本组织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就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本组织的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本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

第二条

将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二、三、四、六、七段中的“主任”一词改为“秘书长”。

第三条

本议定书按本组织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胡锦涛(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库尔曼别克·巴基耶夫(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 弗拉基米尔·普京(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