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四十五 中华文库
答问讲学论礼
答金士直问大学○丙辰九月二日
王公以下至于庶人之子弟。皆入小学而教之。
此王公自是王与公。而下子弟之文。自是蒙上王公而言。或云王公是天子之子。何者为得。
前说是。且三代时王乃天子。无天子之子为王之法。
若曲礼少仪弟子职诸篇。固小学之支流馀裔。
弟子职见于管子书。固非孔子之所诵而传者。似不可一例伦之于曲礼诸书。而此则泛然混称何也。
此是大槩说。不甚相妨。且弟子职虽在管子中。必是古昔先民之遗训。非管子所得专者。然则虽曰诵而传之亦可矣。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此三者自是段段说。不须连续作功效看。明德知也而所以明之者行也。新民行也而所以知新之者知也。至善兼知行说。如此看不失其义否。亲字于大文。楺欲如字读。使读及注然后自著其义。未知如何。明德是性否。是兼心性否。观其曰得乎天则疑于性。观其曰虚灵不昧具众理应万事则疑于心。由兹观之。似是兼统说。真文忠直以为性。敢请其义。
明德知也至所以新之者知也。古无其说。如此等者。虽似可喜。最为害事。切宜戒之也。盖明德所以为知行之本。明者方是知行。新民亦然。第此言明德彼言民者。人与己之分也。亲如字读恐得之。但旧说自来相传作改字读。必有所受。不敢遽异耳。△明德。西山讲义亦作心性说。来谕云云。恐非其正意也。
知止而后有定。谓所处而安。所处当释作所于处之之术而安否。
所处而安。犹言随遇而安。或问曰心既静则无所择于地而能安。可见矣。
小人闲居注。此君子所以重以为戒。而必谨其独也。重字恐是重复之意。而注云去声未详。
重子去声。释曰厚也再也。恐当作再字看。
絜矩。絜字属知。矩字属行否。明明德章。顾𬤊天之明命者为工夫。新民章。日日新者为工夫。止于至善章。为人君止于仁五者为工夫。本末章无说工夫处。故集传特以我之明德既明。自然畏服民之心志。补其阙义。致知章。因其己知而益穷之者为工夫。诚意章。慎独为工夫。正心修身章亦无说工夫处。故集传又以敬以直之。补其阙义。自齐家以下。是推正心说。故不复详焉。然自有所谓恕所谓絜矩之道者存焉。亦可见前贤后贤互相发而无遗憾矣。如何如何。
絜矩。乃推行之道。其所以知行此絜矩者。即知也。盖格致之效也。恐不当于二字上求之。○诸说大槩得之。然此皆前人所言。不可恃以为己知。须更推究体察之为宜。
答金士直问中庸○庚申十二月三日
子程子曰不偏之谓中注。东阳许氏曰云云。中虽固有二义。但既谓之不偏。则恐不可谓兼动静。盖才发时不偏于怒则偏于喜。故必如朱子所谓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然后体用兼该。始为完备。今许氏嫌于程说之不备。而遂谓之固已兼言则不偏二字约而尽矣。朱子何必更合无过不及之言而剩为之说乎。此义或问详矣可考。尹丈曰。朱子固以不偏不倚释未发之中。无过不及释时中之中。然程子之意则安知其独指未发耶。许氏盖谓程子之意虽兼动静言。而不若朱子之分晓云耳。非欲必以不偏二字。为可以该动静也。恐不须深斥也如何。愚又按许氏之意。未必于程朱之说分别优劣。而尹丈之言如此。未知何据。伏乞订教。
不偏云者。只以静一边而言。或问之说甚明。亦尝以此非许氏之见矣。今读或问而犹曰程子之意安知其独指其未发。则义理去就。当于何时有决耶。盖程子他日答吕氏书有中即道之说。固亦以中兼动处言。而顾此篇题所以只取此四句者。以其同出于龟山所录。大义甚正故耳。非必以为兼言动静而取之也。其论许氏之意。亦未见其必如此者。如何如何。
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注。云峯胡氏曰云云。沙溪卞之云云。按胡氏之意。似云一阳一阴之谓道者。以原头本然之理而言。而天下万物同由是出。故曰体统一太极。率性之谓道者。就日用当然之理而言。而事事物物各专其一。故曰各具一太极。而其所谓各具者。亦只是统体之太极。故曰子思之言盖本于此。恐不可轻议。〈章句中各得各循各有诸各字。亦可见矣。〉且胡氏以易所谓道字。属体统之太极。子思所谓道字。属各具之太极。则卞者亦当以一阴一阳之谓道。对率性之谓道。以体统之太极。对各具之太极而论之可也。今于易所谓道字则不对率性之道。而却对继善成性而曰可分先后。于太极字则反相为对曰不可分先后。亦恐失胡氏之意。尹丈曰胡氏之说。栗谷以为非是。沙溪所言恐是栗谷之说也。盖胡说上则有牵合之病。下则有分开之弊。二先生非之者。恐在于此。既谓率性之谓道。则冲漠无朕。森然已具。只是一个涂辙。故云不可分而二之也。下款之意则谓道与继善成性为对。故可分先后也。与率性之道为对则不可分先后云尔。来示以为失胡氏之意者。恐亦未免于失沙溪之意也。所引各得各循各具诸各字。以明各具之旨者则甚该。然未知子思之论。必本于此耶。更详之如何。愚又按沙溪之意。本与率性之道为对。则不可分先后之意。而尹丈云然。恐未及致详于语意之间也。未知如何。
胡氏之说。盖以中庸之言性道与易之言道性。似有相发者。故其说如此。栗谷,沙溪必欲以为非是。未知其由。若以只是一个涂辙之故。谓不可分统体各具。则周子论诚何以上言天道。下言人道。明道论忠信进德。亦何以有在天在人之别耶。况朱子每以乐浑全而恶剖拆。为学者之病。则此亦不可不念也。所论沙溪之意。尹丈说是其与率性之道云云似以本文统体之太极以下。逆志而得之矣。
无有著见明显而过于此者注。三山潘氏曰云云。潘氏所谓发之既远。为之既力。则心意方注于事为。精神方运于酬酢。其是非得失。反有不自知觉云者。似是未安。章句所谓天下之事无有著见明显而过于此者。非谓其才发之时精神心意尚有所识察。而既发之后反有所不能照管也。盖谓人之所知。则或有不能详悉于真伪者矣。而至于己所独知。则乘其隐微。虽若可以罔天欺人。而吾心之灵。无间显微。故其于邪正之判毫厘之分。即无所不烛。反有甚于他人之所知。此其所以著见明显之甚也。且夫幽暗之中细微之事。有善有恶。其恶者发之既远。而益为私意所蔽。则固有如潘氏之说者矣。若其善者则培养之久。当益精明。岂有如此昏惰不自知觉之时耶。尹丈曰。上文朱子所谓自家自是先见得分明者正意也。潘氏说又一意也。来示是也。然潘氏说极警切。使人悚惕。虽非正意。深可味玩。何攻斥之至此耶。愚谓凡解经。既非正义。则虽说得善。未免剩语。潘说恐终有未稳者。如何。
三山一段。虽曰非本文正意。其言精微透彻。能发前人之所未发。恐不可轻斥也。所谓是非善恶者。亦不过以类相配而言之耳。尤当活看。
自戒惧而约之。以至于至静之中。无所偏倚。戒惧通动静说。故曰约之以至于至静。〈戒惧虽是通动静说。而言其分则自属于静。盖其为动时之工者。亦所谓静中之动也。〉尹丈曰既曰戒惧于不睹不闻。则不可谓通动静说也。来示所谓通动静说。故曰约之云云。所谓动时之工亦谓静中之动者。皆未可晓。愚又按戒惧通动静之义。先辈论之详矣。而尹丈之说乃如此。恐亦未及致详而然耶。伏乞镌教。〈静中之动云云一款。浅见未敢自信。此则却望别加证示。〉
卞疑以戒慎恐惧。为通动静说。其下引章句常存敬畏之语以证之。可谓有据矣。然自前诸儒以戒惧为静边工夫者甚多。故寻常疑其说得犹未周正也。今按语类有曰戒谨不睹恐惧不闻。非谓于睹闻之时不戒惧也。言虽不睹不闻之际。亦致其谨。则睹闻之际。其谨可知。此乃统同说。承上道不可须臾离。则是无时不戒惧也。然下文谨独。既专就已发上说。则此段正是未发时工夫。只得说不睹不闻也。详味此说。一则通动静言。一则以静时言。各有所主。盖自未睹闻至睹闻。皆作戒惧亦得。自已发以后皆作谨独亦得。苟不知此。而泛称曰戒惧谨独当通动静。以为定本者。其于朱子之论涵养省察。〈答胡季随问〉真氏之论致中和等说何哉。以此推之。所谓自戒惧而约之云者。正以静时而言。故继之曰以至于至静云云。岂非明白无疑者耶。
小人反是注。胡云峯曰云云。此说恐太碎。窃意其称仲尼。子思自述夫子之言行也。其称子曰。或引它书而存其本文耶。当更详之。尹丈曰。或问只释仲尼之称而无它意。胡氏之言。以备一意可也。来示所说。亦有意思。
篇内皆称子曰。而独于上下两章特举仲尼。胡氏之言似得其义。何可以太碎攻之耶。愚意子思之所以特举仲尼者。盖以中庸大义。皆发于夫子。故不得不别作一例。以为此篇之始终明证也。如何如何。
三者皆智仁勇之事注。陈氏曰云云。陈氏说可疑。章句既直以三者为智仁勇之事。则岂但谓近似而已耶。夫三者固智仁勇。而特未造乎其极者。若果造极。便是中庸。故章句于三者。则曰知仁勇之事。而又曰倚于一偏。于中庸则曰非义精仁熟而无一毫人欲之私者。不能及也。义精。知之尽也。仁熟。仁之至也。然则三者之于中庸。只是精与不精熟与不熟而已。而谓之非知仁勇。岂章句之意乎。○或曰或问曰三者之事亦知仁男之属。属字非似字意耶。曰属者。同而未尽之名。似者迹近而实非之谓。南轩所谓曰似则非真是也。尹丈曰。非知仁勇之极至者。故曰似。与属字之意无甚别。观下文朱子说若合中庸。便尽得知仁勇之意。则可知矣。
陈氏之意。固以未尽中庸之义而言。然似字终是可疑。亦与属字意不同。
吃紧为人处活泼泼地。吃紧。犹亲切也。活泼泼。自然流通快活之意。言因此而可见道之体用发见昭著。无物不有。无时不然。则子思示人之意莫切于此。而真个流通快活也地语辞。尹丈曰。所解恐是。
所释大意尽好。第活字之义。当在其首。不可但以流通快活目之。愚尝因退溪四书说为之言曰。活者生活之活。如所谓原头活水是也。泼泼者。流动无碍之貌。合而称之。正与鸢飞鱼跃。必有事焉而勿正之意相符矣。未知如何。
君子之道四注。云峯胡氏曰云云。或问曰以其所以责彼者。自责于庸言庸行之间。胡氏说与此不同。尹丈曰。此段固是责己之事。而以之为勉人之事。亦无不可。愚又按胡氏说恐非本文之意。而于文义亦不通顺。如何如何。
泛言责己以勉则无甚不可者。惟其曰庸德以下是勉人。恐甚非是。栗谷先生于此七字。作黑长抹。其亦出于此意也欤。
视之而不见注。双峯饶氏曰云云。此说似若分鬼神之费隐与道之费隐为二物。恐未莹。尹丈曰此段正是说鬼神之费隐。鬼神之费隐。即道之费隐也。曰以此明彼。何不可也。愚又按饶说终有病痛。而尹丈反欲分解。故自不觉归于胥溺之患。盖既曰以此明被。则明有彼此之别矣。既有彼此之别。则亦不是一物。而乃曰鬼神之费隐即道之费隐也。窃恐说得未免矛盾。如何如何。伏乞先生凿诲幸甚。
此章之义。兼费隐包大小。与前后诸章隐在费中之例不同。故饶氏云云。似欲就此煞加发明而然也。但费隐上只有一个道字而已。更无他物。是以自道不远人以下至于二十章。其间名目曲折虽多。而皆未尝出此圈套矣。今曰即鬼神之费隐。以明道之费隐。则岂非叠床架屋之甚耶。尹丈说恐未分晓。若如章下注胡氏所谓以鬼神之微显。明道之费隐云者。庶乎其可也。
夫微之显注。双峯饶氏曰云云。诚者只是真实而无妄。故隐是实隐费是实费。当通物则兼费隐说。而如后章所言。却是说费处多。恐不可但谓之隐也。昔陈才卿尝谓中庸散于万事。即所谓费。惟诚之一字。足以贯之。即所谓隐。朱子曰费中有隐。隐中有费。凡事皆然。非是指诚而言也。尹丈曰。所卞甚精。况陈才卿问答尤分明。可以无疑矣。
费隐者。指道之体用而言。诚者。指道之实处而言。其分殊矣。今饶氏担合为说。恐为未安。但其皆所谓隐也五字。实通于前后两章之义。岂亦未暇致详耶。
答金士直问孟子○庚申
王亦曰仁义而已矣小注。庆源辅氏曰云云。惠王所谓利。专就利己上说。故集注所谓未尝不利。无不利者。亦只言利己。而辅氏却兼利己利物说。说得似紧。
辅氏之说。亦所以顺释章句专以利为心则有害之义。非别以利物言也。恐不须深看。
注造端托始之深愚。沙溪曰。义利之辨。学者第一义。故造为一书之端。托于始初也。按云峯胡氏曰。程子所谓拔本塞源者。所以救当世流弊之极也。朱子所谓造端托始者。所以谨学者心术之初。沙溪说与此不同。未知孰得。
正以义利为学者第一义。故其欲谨之于心术之初者。必用此法。沙,胡二说未见其不同。
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沙溪曰。栗谷以觳觫若句绝。愚以为禽兽有何有罪无罪之可言乎。似谓如无罪之人就死地也。或曰似若自谓无罪之意。按禽兽之死。固无有罪无罪之可言。但未见其将死。而此心未发。则不必思量其罪之有无。而用之以礼而已。故自无所害。若见其觳觫而此心已发。则便觉其无罪而不忍杀。故下文曰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集注曰牛羊皆无罪。观此则所谓无罪。正指牛羊而言。而今曰如无罪之人。又曰自以为无罪云尔。则窃恐其胥失之矣。然栗谷以若字属上句。则似不若属下句之为稳。盖不须深拘活看可也。
得之。向下来谕。与鄙意相同者。更不作报语矣。以此推之为宜。
齐宣王见孟子于雪宫小注。云峯胡氏曰按饶氏云朱子谓贤者亦乐此。其辞逊。贤者亦有此乐。其辞骄。以此观之。语录谓沼上之对其辞逊。雪宫之对其辞夸。传录之误明矣。今按语类作梁惠王其辞逊。齐宣王其辞夸。与此不同。胡氏所云未知何据。
此只是饶氏稍变其文尔。义则无不同。
既曰志至焉气次焉小注。双峯饶氏曰云云。此段譬喩。似有语病。岂有志已定而气犹动之理乎。今若易之曰亚夫军中夜惊。亚夫坚卧不起。若使当时动得他不安。岂不是卒徒动其帅乎。故坚卧虽是帅之定处。又不若从初整摄卒徒。自无所动也。于此见持其志。又不可不养其气云。则庶乎可矣。
孟子此段。初不论持守之如何。而只以气壹动志为主。故曰蹶者趋者是气也。而反动其心。亚夫之事。正与此相类。饶说未见其不是也。
殆亦冥然无觉。朱子曰殆发语辞。颜师古曰殆近也。窃谓是发语辞而有近意。
兼用两义无妨。
是集义所生者小注。云峯胡氏曰集义即是以直养。义袭而取之。即是有所作为以害之。按双峯饶氏亦有此说。而窃恐其不然。所谓作为以害之。是实有助长之事矣。若夫所谓义袭则岂真有是事。而自害其气乎。孟子之意不过言此。以足上句之意而已。其语势如云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今若以为仁由人为一义。对由己为言。则果成义理乎。朱子曰江西人爱说袭义。不知如何袭。只是非以义袭取是气。盖气自内而生。非由外而入。其意可谓明白。而其他见于语类者非止一二。今试取而考诸二氏之说。则其得失可见矣。且就集注论之。只行一事偶合于义云者。是对集义而言之。而所谓集义者。亦其一事之积耳。掩取于外得之云者。所以反说以明夫此义之生于内。而非所取之于外也。上句是实底。下句是虚底。是以虚对实。使上句之意自明。而若以义袭为作为以害之之事。则两句皆是实事。而所谓只行一事。偶合于义者。既释义袭一句。则其语意果有助长以害之之云乎。饶氏谓正而助长。是要义袭而取。则特下一要字得斡转说却似无病。而其下复曰集义义袭两句。乃是一段骨子。则又分明把作两义看。其于本文之义。盖已去之远矣。如何如何。
义袭而取。与集义所生相反。故饶,胡两说如此。然若谓正助是义袭之类则犹或可也。谓正助即义袭则恐亦非是。当以来说为正。
苟能充之注。此章所谓人之性情心之体用。本然全具。而各有条理如此。性者心之体。仁义礼智是也。情者心之用。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是也。本然全具。体之存乎内也。各有条理。用之见于外也。约而言之则大学所谓明德是也。
明德固包性情。然来谕以此章直作明德看。无乃太快耶。
答金士直问丧礼○庚午五月四日
祖丧父亡代服之节。图式宋敏求议既以因其葬而制斩衰为言。朱子又于请宁宗承重箚。亦仿此意。则固当用此为准矣。唯退溪于答宗道孙书。言当于朔望朝奠行之以此。顷年朝家当仁敬王后追服时。遵用此礼。然今丧家方在未葬之前。则自依宋仪朱箚而处之。恐为允当。
为人后者之子。为本生诸亲。名服相违。曾有疑问者。殊无可据。第答以当从其父为降一等之服矣。近见郑寒冈礼说。人有问曰父既以伯叔父视其父。则子当以四寸大父之服服小功。此说何如。答曰孰为此薄祖之说。曾未闻于礼文。以此推之。其他诸服。皆可推见。始知前见得免于古人汰哉之诮矣。如何如何。
答金士直问丧礼○辛未
尹交河世休氏未葬之前。其长子夏明继亡。夏明之子得莘于交河之葬时。追服承重之制以主其丧。此则前已仰禀于门下而行之矣。今交河之内室又亡。而在交河及夏明小祥之前矣。得莘似当又服承重之制。而若以备要所引父卒则为母疏。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而母死。仍申三年条观之。得莘既服祖以斩三年。未半而遭其祖母之丧。则父卒三年之内母卒仍服期者。亦可以旁照。如何。此则似可服期矣。或以为沙溪谓为母为祖宜无异同。而得莘在其父葬前追服其祖以承重之制者。既为丧无主者。则今其祖母之丧初终而饭含。葬而赠。祭而祝。题主而旁题。皆不可以无主。亦与前丧无异。何可不服承重之制乎。二说何者为得。伏乞镌诲幸甚。〈若依备要所引则今交河之众子当不得申三年乎。亦幸教示。〉今若服承重之制。则其祖母初丧便即服之否。或疑其父小祥之前。而即服承重之服于初丧。尤于不忍死其亲之意。有所不安。虽以葬祭无主。而服承重退行于葬时如其祖父时。乃为少有委曲。或谓既于前丧承重。则今便服衰少无所碍。未知如何。亦乞下教。
所示礼说。极多不安处。以愚𫍲闻浅见。何敢有所云云耶。第丧服父卒则为母疏。父卒三年之内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而母死。乃得申三年云者。原于经文。成于疏义。定于通解。续证于丧服图。皆无二辞。则恐难以沙溪为祖为母宜无异同及父丧将竟而又值母丧。亦以父丧三年内而仍服期。果合于情理等未定之说而废之也。〈备要于为祖承重注曰。此是大节目。不敢轻议。姑附其说。以备参考。于为母注曰不敢轻议。姑存其说。问解父丧中母死注曰。杜说则似无服期之意。未知如何。大抵疏义之说。虽或未允。实演经文之义。自黄,杨大儒以来未之有改。备载通解。而况沙溪三说虽置疑贰于其间。终亦不敢为决辞。则其又谁敢舍彼而从此耶。〉其所以然者。虽难质言。本疏三条之外。父在为母传曰屈也。至尊在。不敢申其私尊也。疏曰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于子为至尊。妻于夫亦至尊。母则于子为尊。夫不尊之。故言私尊也。其意自可推见。又记旧时与尤,鲁两丈因论通典父死为祖为母异服之义曰。愚意为祖虽其父才卒而所重在承重。故以既殡为节。为母虽父死已久而所重在尊父。故以服除为节。又曰以父之尊。犹为子三年而后娶。以子之卑。不待父三年丧除而先自尽服于母。或反有歉于父也。鲁丈便以为难行。尤丈初颇是之。而后亦从沙溪说甚硬。鄙亦不敢自遂。然其说似皆不无所据也。未知如何。至于自初终至祥禫。既承重为杖期。则固无以非三年而遂废诸项大节之理矣。大体如此。诸子服制。非所别论。且如三年杖期。俱是承重。虽既殡之初。犹不敢用不忍死其亲之说。况于父死经岁之后乎。其说恐亦太泥也。尝谓此礼虽重。到今尊父之义反微。服母之情较著。致与礼经本意不啻矛盾。其于人心俗见。不安诚是矣。但更思念礼经丧祭二编。程,朱不及整顿。以至黄,杨二氏。始乃受师门之旨。著为通解及图。况于丧服一篇。已得师门之印证。去取沿革。昭如日星。然则今日论周公,朱子之制者。舍是道无可适者。而沙溪所论亦不过为疑而未定之说。要非使人断然行之者。其于从违轻重。自不难知也。〈盖观服制轻重。未尝相蒙。而又必以始制为主。其当父丧未久之时。虽因服斩衰。而本无所补于降母之服。父丧将竟之时。虽同降杖期。而终无所废乎尊父之义。所谓尊父之义。若必以三年之内为限。则服练之后。亦有祥禫心丧之制。次第可以伸情。虽一日之前。岂可以除丧之后应无尊父之义。而先自忍心勘断于大节目。以犯至尊至严之义耶。沙溪诸贤之说。不暇深察于尊父大义。通解大体之重。偏持服母杖期于父丧毕后之未安。以有此疑。疑之是矣。断之诚难断之或可。从之尤难。此愚所未晓也。〉第今人罕见通解经注本末。苟以为备要问解乃后出之书。而一世所尊用。尤,鲁两丈又从而固守之。其所未定之说。无异于定论。宁弃黄杨通解而从沙溪。则是亦无如之何。唯在丧家广议而善处之而已。诚非如愚𫍲浅所及也。奈何奈何。
答李犹龙问丧礼○壬子十一月八日
父先亡者遭母丧。而祔葬父墓。则三年内墓祭当以何服何冠行之乎。
要诀丧中行祭仪。已许丧人以俗制丧服入祖庙。况于其先考墓乎。准此行之似当。近世郑愚伏经世欲仿节祀使子侄代行。恐于情礼有碍。如何如何。
遭丧者卒哭后欲着布网巾。而先世若未得行。则至于其身卒然改之未安。若欲因循故事。则披发行祭。又似不敬。愿闻折衷之教。
家礼之掠。即古之纚。至卒哭祔。终无反掠之文。岂以栉掠是常节。故不言否。第今因丘仪以孝巾承藉冠绖。实有近于敛发之义。虽不用布网巾裹头。恐无甚妨。
沙溪金先生以练后晨昏展拜几筵。为三年内有常侍之义。朝夕参拜。未知其如何云。祠堂亦有晨谒之礼。全然废之。又似未安。若止哭而不拜。则更无事于其间。未知如之何则可也。
晨昏展拜。出于孝子至情。固无不可。如以虞而罢奠。练而止哭。祥而辍几。次第观之。诚难创定一格。为训于后世也。然沙溪已以应行节目。分注于备要。与问解说不同。当更详之。
父丧未殡。服祖以周者。祖丧虞卒哭练祥时。祝文称谓何以书之。庾蔚之曰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阙。然则正摄之分。隆杀之节。可得闻耶。徐邈曰服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然则祥无易服之即。而禫无可行之礼耶。
此礼不见礼经。殊可疑。然以庾说揆之。既曰同之平存。当以亡者为祝辞称谓。而使其子摄行馈奠之节矣。问解所谓其无祥禫可乎者。正中其窽。然犹不敢轻议云。则似亦未及详考朱子废疾代服之说也。
宋服制令嫡子未终丧而亡。嫡孙承重。亡在小祥前者则于小祥受服。在小祥后者则申心丧幷通三年而除云云。未受服之前。当服本服而行事于祖庐耶。小祥受服者。至其大祥而除乎。抑自受服之日。幷通三年而除乎。且沙溪先生于申心丧一节。只云未知其恰当。而未有明白定论。当何以处之。
凡代父受服者。必于启殡小祥等节。故服制令所定如此。然以情礼言之。既代父服而不受正服。只申心丧者。恐尤未安。此沙溪所以有未知恰当之说也。第以礼无明据。终不敢为定论。然则不得已当从旧说耶。
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郑氏曰虽外亲无二统。以此观之则为人后者。既为所后母党服。则似不当又为生母党服。而沙溪先生以降一等为是。可得闻其义耶。且步熊曰出母之子虽不服外祖。而外祖犹为服缌。为人后者虽与出母之子有间。其于外亲无二统则一也。其外祖之为之也。当服本服耶。降服缌耶。
郑云无二统者。犹言不敢并尊也。然则备要所定实从家礼男为人后者皆降一等之例。其非二统也明矣。至如外孙只服缌麻。又岂有所谓本服乎。
为人后者之妻为本生舅姑当服大功。而退溪先生引之于期。此可从否。
为本生舅姑服大功。礼律同然。退溪亦只曰太不近情。又曰从厚而已。诚由是道也。其不近情而可以从厚者。皆当义起。恐不可为法。
降服者税服之后。以白衣黑带。不与宴乐。以终其馀日。未知如何。
降服自处之节。礼虽不言。略如示意。深恐其得宜。
遭丧者既无亲戚。且无子侄。葬前朝夕馈奠时。无人执事则将亲执耶。使婢仆代行耶。欲为亲执则未及澡洁。若使婢仆则尤甚未安。未知如之何则可也。
士虞礼。虞而沐浴不栉。准此葬前主人不可亲行奠馈明甚。且家礼所谓执事侍者。兼言婢仆。则姑使奉奠似无所妨。
俗节墓祭与山神祭。用祝行祀。其意有在。不可废之礼也。而先世若从俗未行。已至累世。则似难猝改。不识如之何则可也。
所谓丧祭从先祖。亦指其旧俗相传。可以通行者耳。今此祝辞既已明著。古今礼典无有异同。如果一一从礼者。终不可不用。
士丧礼凡糗不煎注。以膏煎之则亵非敬。疏云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云。沙溪先生曰膏煎之物不用。出于仪礼。今俗必用蜜果油饼以祭。恐不合于古礼也云云。今俗殷祭皆用蜜果油饼。若据礼不用则似无盛备之意。其于情理似涉欠缺。若欲从俗则又有非敬之戒。未知如之何则可也。
非但仪礼之文如此。家礼馔品图亦无所谓蜜果油饼者。当以准礼勿用为正。然我国俗尚已久。先贤犹有行之者。虽或平排一二器。不至大悖否。
曾子问士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注。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也。如将行祢祭。而母之兄弟姊妹丧。则于先妣有服矣。亦可祭否。大夫之祭。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如将行祫祭而外祖父母亡。则服虽小功。于先妣则父母之丧也。神道虽异于生人。殡殓之前飨以牲牢。不为未安耶。
大夫之祭外丧自齐衰以下行者。实以鼎俎既陈。笾豆既设而言。既曰将行祢祫。则是周有异于此文也。要诀服中仪曰五服未成服前。虽忌祭亦废。况于时享乎。况于外祖父母乎。
过时不禫。已有据矣。若于父母禫月遭妻丧。则祭固不可行也。而与并有丧不可行禫及父母丧中不可行祖禫者有异。其除凶着吉宜在何日。而除服之时亦只设位哭除耶。
妻丧及父母丧。只有尊卑大小之等而已。若果不可行禫。则哭除节目亦未见其有异。
俗节墓祀。宗子未行。而支子行之。则其祝文直书行祭者名耶。抑书以孝子某使某云云耶。若曰其使某云云。则虽宗子之诸父诸兄行祭。亦可谓之使某耶。山神祭则直书行祭者名无妨耶。
愚尝因人质问。推用后说。今更详之。当从使某之例。盖虽曰父兄之尊。夫既压于祖先。则恐无所妨。如君前臣名父前子名可见也。
妇人参祭时。头无所着。腰无所带。似甚未安。何以则可以宜于俗而不悖于礼耶。
今之好礼亲迎者。必用冠子袡衣。愚以为古今服色相杂。不如纯用家礼假髻〈或冠子〉大袖长裙之制。苟能复此者。可以通行于祭祀矣。然带则未有所考。
人有幼子而死者。以子名题主。而其子死则未及继后之前。练祥禫谁其主之。当于祭时改题以主妇。而主妇主之耶。
礼大功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必为之再祭注曰。练祥是也。然则子虽死。其父之近亲当任其责。从而立后。则亦无立女主之患矣。
人有前后妻者死。而三年之后既与前妻合椟矣。其子未及成人而死。而后妻奉祀。则忌祭之时可以据礼只祭厥辟。而但曾前请主出就厅事时。奉椟以行则猝变前礼。只奉神主而出亦似未安。如欲依前并祭则祝文称谓无据。将何以为之。且未立后之前。前妻忌祭。后妻犹可为之耶。非族之祀。神所不享。姑废之如何。
继室之于元妃。实有长次嫡庶之义。与其夫一体奉祀。恐甚得礼。所谓非族之祀。岂指此类而言耶。第祝文称谓。礼无明文。不敢为说。
人之死也。袭用深衣幅巾。礼也。但平日未尝服。而独于死后用之似未稳便。深衣幅巾之外。他无宜用之服耶。
士丧礼袭三称。爵弁服皮弁服禄衣。以此推之。虽用公服。固无所妨。第家礼不举他服而必用深衣者。盖本书仪。意非偶然。则其在后学。有难废而不用。抑何拘于平日服着与否乎。
妾子承重者所生母之丧。既不得持重。则其祝文中不可称哀子耶。
恐依语类只得称母子为宜。
妾孙承重者为其父所生母无服。则其祖母之丧谁其主之。其父之同母弟若己之同母弟存则可以代主其丧耶。其叔主丧则神主旁题祭时祝文。亦皆可以其名书之耶。
丧服小记曰妾祔于妾祖姑。又曰妾母不世祭。注曰于子祭于孙否。万正淳尝以此问于朱子。答曰妾母不世祭则永无妾祖姑矣。今恐疏义之说或未可从也。恐于礼或容有别庙。但未有考耳。以此推之。妾孙承重者。似当以别庙主祭。但所谓不世祭者。既已明著小记。黄氏通解续亦无因朱说改正之文。而无服者主祭。又于人情小异。殊不知何以处之也。顷闻金慎斋命其次子主妾之祭。亦未知必合礼意否耳。
答吴子顺问家礼○乙卯九月十日
寝庙前日仰禀。则如生人之有寝室以置遗书衣物等处也。岂古者只有寝庙。而无遗书衣物祭器库而然耶。
正以不立衣物库也。
置立两樻。西藏遗书衣物。东藏祭器云云。库则一也。而樻则有东西之异者何也。抑有轻重而分别东西欤。不容于一樻。故偶置东西而无所取义耶。
不容一樻故也。西重东轻。
鲁季友以史考之则于桓公为第四子。而此云季友乃桓公别子。故为一族之大宗云云。其义何耶。且季友之于庄公。滕君之于周公。皆为适体之弟耶。
季友虽桓公第四子。岂以有大功于公室。故因为一族之大宗耶。盖周公亦有兄管叔。而乃为诸侯宗国然也。滕似是武王之异母弟。
外执事及内执事者。以今俗言之则指何等人欤。
外执事内执事。似是婢仆之类。
点茶如前云云。前无可据之文。而如前者何耶。
斟酒先正位次祔位云者。所谓如前也。
祝版讳玄字而改为元字。则独讳之于告事。而不讳于时祭条者何义耶。
岂于始见处改正之。其它如成服时祭等处姑存之否。然如慎字诸注中一皆改正。则殊未详其故。
大带用白缯。何义欤。
或顺衣之色。
幅巾幅字之意如何。
用黑缯一幅。故以此为名欤。
自𢃣左四五寸间之左字。文义甚似未莹耳。
必以幅左言之。方有依据。
内外仆妾云者。男仆女仆及主人之妾欤。
古者家婢。通谓之妾。
必父母无期以上丧。始可行之云云。则身虽有期而可以冠欤。昏礼则有身字。抑有轻重于其间而然耶。
上下文势不无异同。此间与诸丈相议。以互看为定。然则冠昏两皆不行矣。
上某人云云者。以今人简了言之则当何以书之也。上某字疑主人之名也。下某字则似不当书宾之名矣。不曰某官。而曰某人者何也。戒宾时请书则无某上某人之语。前后之不同者。抑何意欤。
上某主人之名。下某人即某官或某称之谓。戒宾面请为主。书为次。此所以始具书式于下文也。以仪节揆之亦然。
僮仆云者。童子及奴辈欤。说文未冠者。本作僮云云。僮即童子耶。
古文仆隶称童。稚幼称童。今换用之久矣。当以仆隶看。
初加再加三加祝时。冠者无南向之语。宾亦无北向之语。而以图观之则似当各为南北相向矣。未知何如也。至于醮时始为南北相向欤。此以长子冠礼言之。故只东西相向。而不言南北相向欤。众子则当别加南北相向之语耶。
冠礼位次。本主长子故也。众子则只于陈冠服曰少西南向而已。
革带者。以皮为带欤。标题云即唐九环带。未知九环带者。亦何如也。
其初以革为之。九环带。如今品带。所谓环者。似亦带上犀金圜物〈即俗称带钱〉之类。
冠礼皆行于厅上。而独字之于阶下者。何义欤。
三加礼毕。将出就次。故行之于初至让升之位也。
主昏者无期以上丧乃可成昏云云。凡主昏者必指宗子而言也。父母虽有期以上丧。而亦不害于昏义耶。
父母有期以上丧。如醮子受馈之礼。将不得行。岂非有害耶。
大功未葬。亦不可主昏云云。大功未葬之前。主昏则虽不可。而娶妻则无害于义欤。
恐与主昏无异。
插衣前襟于带云云。所谓带者。是何带欤。
指衣之小带。
饭含之二升米。世用糯米。而未见明文。当用何米欤。
士丧礼用稻米。其用糯米。未知所始也。
加幅巾而无用缁冠之文。不用缁冠何欤。
吉凶详略。礼固不同。
袒本为取便于事。则袒之举。似当在于遂小敛之前。括发在于遂小敛之后。而袒乃与括发同时何欤。
袒以便事。故古礼袭敛。随袒随袭。而家礼只于小敛后为之。以至成服。盖出于书仪从简之意也。
辟领各用布方八寸。与下小注甚相舛错者。其故何也。
下注虽曰辟领四寸。盖通领左右各四寸以为辟领。则与此八寸恰同。恐无可疑。
腰绖散垂必以三尺者何也。抑有所象欤。
礼小功以下不散垂。又曰五十者不散垂。大抵哀重必散垂。其以三尺为节未考。
腰绖象大带。绞带象革带。则平时无大带革带幷看之文。而只于丧日幷着腰绖绞带于一时何也。
如深衣大带。又以五采绦结之。是象革带也。
首绖腰绖及绞带。左绞耶右绞耶。
右绞如带法。
已沤为管。虽出标题。而意未究。
姑用诗注然也。
为姑姊妹女不杖期云云。此女字以女子之女观之。则上有为众子男女之文。故此女字似无指着处。未知何如。
此女字连下在室读。与出嫁者义异。故各出也。
嫁母出母为其子不杖期云云。凡为其子。虽非嫁出之母。亦不过不杖期。而此则在于降服条者何也。
亦有服长子齐衰三年者。期年为降服。
下用横布作栏云云。此指丧人祭服而言欤。指丧人常服而言欤。未知其制如何。而亦云惟斩衰用不得何也。
指丧服也。后世服制渐讹。或有如此者故云然。
但书传间多言用者云云。此书传之传字。无乃仪字之误耶。以传字看则未知指何书欤。
此传字若是书仪则不当下间字。其书未详。
翣画亚字及云气者。取何义欤
亚即所谓两己相背者。取其卞也。见书益稷注。云气未考。
适于某考某官之适字。义甚未晓。先考之先字。备要亦不改用显字。则当以先字用之为宜欤。随宗子所称云云者。或以显叔显兄令弟令侄等语称之耶。
适犹主也。先考之称。当从本文。随宗子云云。示意似是。
迁于墓所不埋云云。别子是乃百世不迁之位。而迁于墓所何也。虽迁于墓所。而不埋则亦可谓百世不迁耶。
百世不迁。非指墓所而言。此制始见家礼。盖今法无始祖庙故也。
执事者立于门西。皆东面云云。执事外执事者欤。指妇人供祭需者而言耶。
外内执事。
俟受胙。复来受胙辞神云云。凡受胙非主人初献者则不为。而姑老与祭者亦以复来受胙言者。何也。
谓俟祭毕。来参受胙之礼也。
诸妇女献女尊长于内。如众男之仪。但不跪云云。所以不跪者何也。
恐妇人不以跪为礼。
质明盛服就位注则如时祭仪云云。而标题就位下注则以昭穆言之。而女不在内云云。如此则未知如时祭仪者何事也。亚献条以众妇灸肉以从观之。则亚献亦必主妇为之。而女不在内云者何也。
补注谓亲属既远而毕集。女不当在内。然以亚献注观之。果可疑。
今日服色何谓之谓字。无乃如为字意耶。若以谓字看则其意何欤。
犹言有何说也。疑而请问之词。
答崔士温问家礼○丙寅八月二日
按备要祭三代。只是时王之制。然程,朱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我国诸贤亦皆祭四代。而栗谷先生于要诀改从时王之制何也。
祭三代。古今通行之礼。栗谷之反从时制。不可非也。但大明会典及我国五礼仪。皆许士大夫以从文公家礼。是亦不以祭四代为罪也。然则从程,朱祭高祖。恐不至未安。
继曾祖之宗其祖尚存。则不可不姑祔于其曾祖。而昭穆之义恐似未安。何以则不失其中欤。凡祔位既曰皆西向。而注刘氏垓孙曰先生云伯叔父祔于曾祖考西边安。伯叔母祔于曾祖妣东边安。前后立言之异。可得闻欤。且虽祔位。夫妇则合享。窃恐人情有不可得已。而大时节时左丈夫右妇女。左右分坐之义。亦可得闻欤。
祔位其祖尚存则祔于高祖。所谓中一而祔者。非祔于曾祖也。所谓祔皆西向者。以西尊东卑大体而言也。伯叔父祔于西边。伯叔母祔于东边者。或伯叔父伯叔母非夫妇而各先亡。则义当父西而母东故也。大时节左丈夫右妇女者。为其正位亦皆东西分坐。故子孙虽分坐而无害也。然则诸说不相妨碍。
晨谒盖主人之礼。而世俗废已久矣。若宗子不行则众子独行。未知如何。
要诀有众子随谒之说。然揆以家礼之意。恐或未当矣。及考语类有子弟并谒事。然后知其果无所妨也。但所谕众子独行则似甚未安。
凡出主以祔祭及时祭条观之。似为出主身于椟前。而世俗只开椟而不出主身。非但习谬难变。执出主身又似未安。何以则可。
出主分明出于椟前。世俗以数动为近于烦亵。故不敢。然当以礼文为正。
家礼参礼则先降。时忌则先参。疑礼所谓凡神主不出。仍在故处则先降。迁出则先参。然则墓祭既无迁出之义而先参何也。且要诀改为先降。无乃大遽耶。且自虞至禫。皆无参神一节。果曰常侍几筵故云尔。则诸父昆弟之丧既卒哭而归者。皆从主人而未可参神欤。
墓祭一用家祭之仪。故先行参节。况承哀省三周两拜之后而行之。恐无可疑也。虞禫时服人归家者。初到时别申拜礼无妨。
丧礼固当从家礼。而朱子之丧。门人以遗命治丧者所著家礼。不幸为一童行所窃故耳。备要所添。不过一从遗命。参酌仪礼书仪而已。则所添虽似精详。而古今异宜。恐多难行。何以则得其中欤。更愿先生执其两端而折衷之。如三礼图说。则斯文幸甚。
丧礼独从古制。实今日礼家之大患。鄙意朱子之丧。虽曰以仪礼从事。恐只是大槩言之。安有仪物节目一一从士丧礼之理乎。第恐今虽作一法。已未必善。人未必信。要在徐议之耳。
凡所生父母及祖父母与妻丧。皆去冠。既得闻命矣。然则网巾亦从而脱耶。伯叔父母之丧。不当去冠耶。
网巾则古所谓纚也。仪礼父母之丧。犹不去笄纚。则安有以重服而独去网巾者耶。伯叔父母。乃是旁期。前辈不言者。恐或有意。
家礼施箦去荐。丧礼设冰袒箦去席。荐与席有异。而混称何欤。
荐稿荐也。席筦席也。去荐。沐浴以前之事也。去席。沐浴以后之事也。本无混称之弊。
小敛始言左衽。则袭右衽之意在其中否。所谓左衽之制。自何代始耶。孔子曰微管仲吾被发左衽。夷狄之风奚取于斯乎。要解云生向右死向左。示不复解云云。凡衣襟之系。皆在于右则自无结纽之义。而既曰左衽。又曰不纽何耶。
左衽盖示变也。与被发左衽之义不同。不纽云者。以明自无结纽之意。有何可疑。
饭含珠玉。乃天子诸侯之礼。而今国俗士庶皆用之。毋乃僭越乎。五礼仪许用之。亦何所据欤。
五礼仪通用珠之义。今不可考。盖亦以物贵而用便也。然国家既许通用。则在下者亦似无碍矣。
家礼括发。谓麻绳撮髻。又以布为头𢄼。书仪所论又如此。以文势观之。撮髻之外。别有布𢄼头。𢄼与免恐颇相似。而小记注敛讫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髻如著㡎头。㡎头今人名掠发。语类括发。是束发为髻。郑氏谓男子括发与免及妇人髽皆如着㡎头。凡所指不过一串间事。而诸说若是不同何欤。且所谓布总头𢄼掠发㡎头之异同。亦可得闻欤。
古礼为父母括发。唯母则拜宾以后易以免布。至同五世祖者亦然。髽又妇人之免。三者皆为交额绕髻之制。郑氏所论是也。家礼则直以麻绳撮髻而已。语类所论是也。头𢄼即结髻本之物。宋时谓之头𢄼。周谓之总。犹免。宋谓之掠发。汉谓之㡎头也。
小敛时主人兄弟白巾环绖。括发时绞带。迁尸后首绖腰绖散垂。齐衰以下着巾加免。妇人首绖腰绖之文。家礼幷略之。何也。大抵初终既被发。而括发在于小敛后。则此时宜无着巾一节。而如是云云何也。备要援引古礼如是烦扰。恐不得一一遵从。则当以家礼为正。而古今之间。亦似太简。莫适所从。以何为正。
家礼饭含时云主人袒。又云袭所袒衣。小敛后则齐斩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不言袭所袒衣。至大敛幷皆阙之何也。与备要详略不同之义。亦可得闻欤。
家礼酌古今从简便。备要依遗命复古制。意各有主。以上二条。皆备要与家礼不同处。今人固当以家礼为主。如其节目中不可不追正处已多。具载于杨氏之说。恐当以此参商准行也。至如备要诸条。曲折虽繁。若是不悖于家礼大节者。亦可添补而无妨矣。如何如何。
丧服曰父在为母期。卢履永曰一周除灵。迩典曰灵筵不得终三年。朱子曰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当依朱子后来定论以礼经为正。而今俗或十五月而禫。不辍凡筵。以从三年者有之。恐非礼意。未知如何。
家礼既为父在为母三年。今虽以朱子定论及国制为十五月而禫之制。世俗犹不忍于遽辍凡筵也。本非礼教使然者。
外祖与从母尊卑自别。服同何欤。从母与舅。亲同而服殊。亦何义欤。果如要解所论。则恐当从舅服为缌。而家礼从魏徵议反加舅之服。以同于从母服何欤。
尊卑不同而服同。如祖父母伯叔父母亦同为期。不独外祖从母也。从母服义。已见要解。家礼从魏徵者。以宋制难变故耳。
外舅之妻从兄弟之妻之服。家礼无备要有。彼此有无。似各有据。以何为正。
此服家礼虽不载。备要从国制故如此。
礼记为师心丧三年。程子曰当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处之。圣人不制服之意。恐似有在。而栗谷先生于要诀。随其情意浅深。以为区别定制者何也。大抵孔子之丧。门人所学浅深。有万不同。而三年之外独居三年者亦有之。且朱子与长子受之书曰。到婺州事师如事父。既事之如父之师则不可以自已所造之浅深。有所损益于其间。而近世沙溪之于栗谷。尤庵之于沙溪。可谓嫡传。而其服之也不过大功期年云尔。则自今以往。欲为师服者。恐或效此。而遂失师生授受之义。不识先生以为如何。且服制恐当从金履祥所制。而向者慎斋美村门人皆白巾单股经云。其然否。愿闻其服之制。
师服。礼经与程朱小异。大抵礼经从重处而言。程朱就其中分轻重。要皆不可废。然愚意师生之义。不当随服制而渐降。盖如庶人服国君三月然。其君臣之义未尝与公卿大夫异故也。白巾单股绖。固所谓吊服加麻矣。若其为师当法之制则可。以金仁山诸公所处。斟酌行之也。
家礼小敛条。只有袒括发一节。而至奔丧条再变服如大小敛云云者何也。凡奔丧者。于殡东西向坐。哭袒括发成踊。又哭袒括发成踊。三哭袒括发成踊。此则备要所论与家礼若是不侔何也。如此之数。尤似可疑。愿闻的确之论。
陈氏曰在家而亲死则笄纚。小敛毕乃括发。此自外而来。故即括发而袒衣也。以此观之。于又哭于三哭。亦不过因此为节耳。然则家礼之所谓直变服。虽与备要所引古礼不同。其实一体也。
家礼玄𫄸置于枢旁。而不言某方。备要置于枢东。不言棺椁之问何也。以旁题左旁之旁推之。世俗置于柩上面者。恐似有据。如何如何。
挽词家礼无备要有。世俗皆用之。愿闻其义。
玄𫄸则曰柩旁。题奉祀则曰其下左旁。语意自不同。世俗置玄𫄸于柩上者恐无义也。挽词出于后世。非礼经所存。若非朋友叙哀则不必用。
祠土地祭。设香炉香合。诣香案前跪上香。倾酒于地。复斟酒置于神位前等节。家礼无备要有。彼此详略之义。可得闻欤。
题主设奠。虽非古礼。而沙溪从俗不妨之教。如何如何。
石人望柱。家礼无大明律始有。分等定制。若此之严。而备要不言士庶与否。又添床石阶砌石及夫魂游石香石。今俗亦颇用之何也。窃恐其中所谓床石香石。只是床卓之类。则岂有千秋万代长对不辍之理乎。尤可疑也。
上三条。备要从仪节及五礼仪而为之节文者。菶前石物。亦汉唐以下公私所通用。然愚意此等处。当以家礼为正。
小祥应服期者皆吉服。所谓吉服。即黑笠黑带之类耶。素服素带之类耶。黑白之别。可得闻欤。
禫祭虽用吉服。亦有渐吉渐匈之说。亦当参看。
吉祭乃丧终大节目。而家礼阙之何也。
家礼无吉祭。此朱子不得再修者。然大祥注中引答李继善书。实吉祭之本也。
改葬应服三年者皆服缌。馀皆素服。此固礼之正也。而王肃曰无服。吊服加麻。丘氏曰馀皆素服布巾云云何也。往岁安山改葬之时。先生只服加麻。馀皆素服。则王丘馀皆加麻布巾之非。从可知矣。且改葬之礼。备要所添亦似疏略。更愿先生以曾所经行者。一一补入。使后人知所遵依如何。
加麻素服。皆以期年以下而言。向日安山之服。有所压而然。非可疑于先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