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2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解释字号
释字第 201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75年1月3日
解释争点
公务员退休金争议,得行政救济?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续编(三)第 72 页司法院公报 第 28 卷 1 期 10 页守护宪法 60 年 第 119-124 页
解释文
公务人员依法办理退休请领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经本院释字第一八七号解释予以阐释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号判例前段所称:“公务员以公务员身分受行政处分,纯属行政范围,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处分受损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诉愿程序提起诉愿”等语,涵义过广,与上开解释意旨不符部分,于该解释公布后,当然失其效力。至上开判例,有关军人申请停役退伍事件部分,并未涉及公务人员依法办理退休请领退休金,与本件声请意旨无关,不在解释范围。
理由书
按公务人员依法办理退休请领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于宪法规定所赋予之权利,应受保障,如有争议,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本院院字第三三九号及院字第一二八五号解释有关部分,应予变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号判例,与此意旨不合部分,应不再援用等事项,经本院释字第一八七号解释予以阐释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号判例前段所称:“公务员以公务员身分受行政处分,纯属行政范围,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处分受损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诉愿程序提起诉愿”等语,未就因公务人员身分所受行政处分之内容分别论断,涵义过广,与上开解释意旨不符部分,于该解释公布后,依本院释字第一八五号解释,当然失其效力。至上开判例,有关军人申请停役退伍事件部分,并未涉及公务人员依法办理退休请领退休金,与本件声请意旨无关,不在解释范围。
院长 黄少谷
相关附件
抄周0声请书
受文者:司法院院 长 黄 少 谷
副院长 洪 寿 南
大法官
主 旨:声请因宪法规定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之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愿、再诉愿、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法院终局裁判定主文:“原告之诉驳回”暨“理由”,与其所引用之判例(见附件二),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谨遵照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提起声请,请求解释宪法、刑法及其他法令之疑义,如说明。
说 明:
一、声请人对上述裁定,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请求解释者,分别陈明于后:
1 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是公务员从事于依法令之公务,是否为宪法第十五条所称:“人民之工作权”?人民一经政府简荐委派为公务员,是否为宪法第十八条所称:“服公职权”?此项权利是否应受保障?倘无(甲)–刑法第三十四条:“褫夺公权之判决”,与同法第三十六条:“褫夺公务员之资格”。(乙)–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十五条与第十五条之一所列举情事之一。(丙)–公务惩戒法第二条所定应受惩戒之情事,而已受同法第三条第、第二两项之撤职休职处分。(丁)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五条所定之“命令退休”。等等所列举之情事,竟遭受不法公务员利用职权伪造文书胁迫提前退休等不法行为所侵害而造成被侵害者(声请人)离去公务员之职位,不能服公务员之公职,亦不能为公务员之工作,是否为剥夺其“工作权”“服公职权”?被侵害者是否应受保障从而惩戒不法人员?并从而补偿或赔偿被侵害者之权利损害?
2 宪法第十五条之“工作权”,应受同条规定之保障,第十六条之“诉愿及诉讼”第十八条之“服公职”等等所列举之公权,亦均受宪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之保障。是否公务员即在不受保障之列?公务员不问其在职或离职退休,是否即丧失其人民之身分?是否同时丧失上述宪法所列举之公权?如公务员并未丧失上述宪法所列宪之公权,声请自有“诉愿及诉讼”之权。行政法院驳回声请人之诉讼,引用其五三判字第二二九号判例,即属抵触宪法,对声请人起诉之裁定即属违法失当。
3 人事行政处分为任免与惩戒处分,但必须遵照法令之规定行之。声请人经铨叙部荐呈总统任命令(职中字第一○八二号)所任用之中华民国正式公务员,其人事行政处分之特别权力关系应属于铨叙部。台湾省政府袒护其所属农工企业公司之不肖公务员尹锡祺等之不法行为隐瞒铨叙部之举亦为台湾省政府所不否认。此种不法公务员恃其握有实权之高级公务员之身分,利用职权伪造文书胁迫其所属职员提前退休之不法行为,是否得谓为特别权力关系之人事行政处分?台湾省政府任其不法妄为,仅以“纠正”之官样文章,“纠而不正”官官相护之作为,岂亦属基于特别权力关系?此种特权岂亦得谓为系国家或政府所赋予?如其不然,是否抵触宪法从而损害声请人应受保障之权利?
二、台湾省农工企业公司总经理尹锡祺(现仍在职)、主计室主任陈长起、课长陈超良(均退休)等三员利用职权伪造文书胁迫声请人提前退休一案,经台湾省政府与调查局均派员查明尹锡祺等三员利用职权伪造文书之事实与证据皆属确实,亦为尹锡祺等所不否认。声请人因不服被告台湾省政府处分仅以“纠正”了案,提起诉愿、再诉愿,行政诉讼均遭驳回。其本案全部经过暨起诉事实证据与理由及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均详陈行政诉讼起诉书(附件一)不再复陈。兹接行政法院裁字第参玖壹号裁定正本,声请人认为该裁定发生抵触宪法之疑义,致损害声请人应受宪法保障之权利,谨依法提起声请书,呈请
钧 院
大法官会议准予解释,以资救济而保权益。
声请人 周 0 谨呈
附 件:(副本无)
一、行政诉讼起诉书抄本一份(证据附件无)
二、行政法院裁定正本之印本一份
中 华 民 国 七 十 二 年 八 月 六 日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6 条 ( 3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