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3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3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0 页 | |
人民为官吏虽系公权之一种,然人民与官吏身分各别,其因官吏身分受行政处分者,纯属行政范围,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处分受损害者可比,自不得援引诉愿法提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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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0 页 | |
人民为官吏虽系公权之一种,然人民与官吏身分各别,其因官吏身分受行政处分者,纯属行政范围,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处分受损害者可比,自不得援引诉愿法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