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在羁押中经裁定延长羁押期间,该被告提起抗告被驳回者,其因抗告所经过之羁押日数,应算入延长期间之内,期满未经另为延长之裁定者,不得继续羁押。至被告不服延长羁押期间而提起抗告,当然无影响于诉讼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