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 释字第50号 释字第51号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52号 → 目录 1 解释字号 2 解释日期 3 解释争点 4 资料来源 5 解释文 6 相关法条 解释字号 释字第 51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4年8月13日 解释争点 士兵未准离营逾1个月,另犯他罪,仍受军法审判?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7 页 解释文 士兵未经核准离营已逾一个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已失现役军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军人之例定其审判机关。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号解释,应予变更。 相关法条 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