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7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78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1957年8月9日
司法院释字第79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78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6年8月9日

解释争点

以承租人自动放弃耕作权为由终止租约之要件?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10 页

    解释文

      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届满前,非有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七条所定各款情形不得终止。如承租人自动放弃耕作权时,依同条第二款规定亦须确有因迁徙或转业之正当理由。

    相关附件

    行政院函一件

      一、据台湾省政府四五府民地督字第五九六八号呈略称查最高法院四
    二年台上字第一○七五号判例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系指耕地
    租约在租佃期限未届满前非有该条所定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终止租约而
    言与承租人放弃耕作权不相牵涉故承租人之放弃耕作权仍得自由为之不受
    该条规定之限制是项判例经再三研究与法理政策及事实均不无可以考虑之
    处兹分别陈述如次(1)就法理言(一)查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届满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终止按租约为
    出租人与承租人会同订立本条既明定耕地租约在特定条件下始得终止则此
    项特定终止条件对出租人及承租人自均应受其拘束如本条法意系对出租人
    有拘束而对承租人无拘束时则条文应为出租人对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届
    满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终止但本条条文仅谓耕地租约而无出租人对
    耕地租约字样其为拘束双方似甚明显又本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因迁徙或转
    业放弃其耕作权时细绎法条文义承租人放弃耕作权仅限于迁徙或转业两种
    情形始可适用其非为迁徙或转业而放弃耕作权者自不能终止租约如依最高
    法院判决承租人可自由放弃耕作权而不受本条规定之限制则本条第二款应
    为承租人放弃其耕作权时无须于放弃耕作权上加迁徙或转业之限制依上而
    言前项判决与本条法意不符亦似甚显然(二)查佃农之经济及社会地位与
    知识水准均较地主为低每因贪图近利或屈于威胁而放弃耕作权以致影响减
    租政策之成果为贯澈政策精神故减租条例中关于终止租约采明确列举之规
    定对出租人及承租人均予以限制此与土地法第十六条限制租赁权及民法
    七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意殆属相同且承租人
    原系以耕地为生者除转业或他迁外已无放弃耕地之理由此项政策性之特别
    法与一般法律行为可自由为之普通法其基本法意自有不同上开最高法院之
    判决对于此项特别法政策性之立法精神似觉尚少顾到(三)又查减租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以强暴胁迫方法强迫承租人放弃耕作权利者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违反第十七条规
    定终止租约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此规定出租人以强暴胁迫方法
    或以和平之利诱方法使承租人放弃耕作权终止租约时均应分别处刑今如依
    最高法院判例承租人得自由放弃耕作权而出租人毫无刑责则减租条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将无可适用形同具文似非立法
    之本意(2)就政策言查三七五减租为土地改革之基本工作其成果之确保
    关系整个土地改革政策至巨乃因佃农社会地位之卑下经济基础之脆弱与知
    识水准之低落一受外来之威胁利诱即将放弃其耕地如不予以限制及保护而
    认其自由放弃耕作权则必使多数农民失去耕地不特政策基础发生动摇且将
    招致严重之经济与社会问题后果不堪设想(3)就事实言查本省地少人多
    农民获地耕作甚感不易过去佃农在地主高额地租及种种压榨之下虽终年辛
    勤不获一饱犹不肯放弃其耕地本府历年来处理减租案件中关于因迁徙转业
    而由政府依据减租条例许可放弃耕作之佃农每因他迁转业后以外之经营深
    感退耕之失计而沥陈苦情呈请索还原承租耕地耕作者不乏其例如宜兰李家
    成案因丧失耕地而演成自杀惨局可见佃农对佃耕地之珍视故事实上如非地
    主之威胁利诱佃农决不致放弃其耕作土地至因不可抗力而使地质变坏收益
    减低致不愿耕作乙节姑无论政府历年努力于水利兴修耕地增产已使耕地逐
    渐改良此类情形已大为减少即偶有灾歉在减免地租条例中已有减免地租之
    规定亦不致使其因此而放弃耕作权复查民国三十八年三七五减租推行之初
    部份地主于订约后即利用其优越之社会地位及经济基础威胁或利诱佃农放
    弃耕地当时退耕案件日以百计减租政策之基础几致发生动摇幸蒙层峰坚强
    领导采取断然措施对此类退耕案件除迁徙或转业而放弃其耕作权者外一律
    予以驳回退耕之风乃能戢止减租成果差获保持乃最高法院未能察及上述事
    实于四十二年竟作佃农可自由放弃耕地不受减租条例限制之判决因有此判
    例地主威胁利诱佃农退耕之企图又死灰复燃退耕案件纷至沓来截至现在止
    已申请者不下五六百件之多其他静待政府核准后再行提出者当难估计本府
    基于上述理由及过去事实之实验复以此项判例关系整个政策之成败乃一再
    呈请提交大法官会议解释复查中央各有关机关组成之农村考察团亦以此事
    关系重大佥作同样之主张故本府对于已申请退耕案件均以呈请提交大法官
    会议解释为词予以批复未敢贸然核准本府顾虑者为本省推行土地改革颇有
    成效尤以减租政策推行较久国内外人士认识亦较深如稍一不慎功败垂成影
    响所及何堪设想用敢缕述经过请提交大法官会议解释以确保减租成果二、
    查耕地三七五减租租约订定后准否由承租人自由放弃耕作权关系整个减租
    政策之成败至巨本案最高法院判例因其约束各级法院之审判殊有影响减租
    政策之推行相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第四条规定函请查照提请大法
    官会议统一解释以利实施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