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8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 | 司法院释字第807号解释 | 司法院释字第808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9月10日 |
司法院释字第809号解释 |
解释字号释字第808号【刑罚并处社会秩序维护法罚锾案】 解释公布日期中华民国 110 年 09 月 10 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26157号 解释争点同一行为受刑事处罚后,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38条但书另处罚锾部分之规定,是否违反法治国一罪不二罚原则? |
解释文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之行为,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者,应移送检察官……依刑事法律……规定办理。但其行为应处……罚锾……之部分,仍依本法规定处罚。”其但书关于处罚锾部分之规定,于行为人之同一行为已受刑事法律追诉并经有罪判决确定者,构成重复处罚,违反法治国一罪不二罚原则,于此范围内,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书
声请人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桃园简易庭孝股法官因审理该院108年度桃秩字第197号及第260号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下称社维法)案件,认应适用之社维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之行为,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者,应移送检察官……依刑事法律……规定办理。但其行为应处……罚锾……之部分,仍依本法规定处罚。”其但书关于应处罚锾之部分(下称系争规定),使行为人同一行为同时违反社维法及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者,除应移送检察官依刑事法律规定办理外,仍得依社维法处以罚锾,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而有违宪疑义,经裁定停止诉讼后,向本院声请解释。
核其声请,与本院释字第371号、第572号及第590号解释所示法官声请释宪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释,理由如下:
法治国一罪不二罚原则,禁止国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为,重复予以追究及处罚,此乃法治国法安定性、信赖保护原则及比例原则之具体展现。上述重复追究及处罚,原则上固系指刑事追诉程序及科处刑罚而言,但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行政裁罚,如综观其性质、目的及效果,等同或类似刑罚,亦有一罪不二罚原则之适用。
系争规定就违反社维法并涉嫌违反刑事法律之行为,除明定应移送检察官依刑事法律规定办理外,其行为应处罚锾部分,仍依社维法相关规定处罚。查系争规定之立法理由系在于为防止违反社维法行为人故藉较轻刑罚,以逃避该法有关停止营业、勒令歇业及罚锾等之处罚,乃设但书规定,有关停止营业、勒令歇业及罚锾等处分,仍依该法规定处罚(立法院公报第80卷第22期院会纪录第71页参照)。惟社维法第三编分则所规范之各种违法行为,原即包含具与刑罚相若之“轻罪”行为(立法院公报第78卷第20期委员会纪录第166页;第78卷第51期委员会纪录第184页、第186页;第80卷第22期院会纪录第126页;第80卷第45期院会纪录第27页;社维法第63条、第67条、第70条、第74条、第77条、第83条、第85条、第87条及第90条立法理由:立法院公报第80卷第22期院会纪录第83页至第86页、第91页至第92页、第94页、第97页至第98页、第100页至第101页及第111页至第117页等参照),第28条所定之量罚审酌事项,亦与刑法第57条所定科刑审酌事项相同;另依第92条规定,法院受理违反该法案件,除该法有规定者外,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综上,可知此等社维法第三编分则所规范之违法行为及其法益侵害,与同一行为事实之犯罪行为及其法益侵害间,应仅系量之差异,非本质之根本不同。是就行为人之同一行为已受刑事法律追诉并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如得再依系争规定处以罚锾,即与前揭一罪不二罚原则有违。准此,系争规定于行为人之同一行为已受刑事法律追诉并经有罪判决确定之情形,构成重复处罚,违反法治国一罪不二罚原则,于此范围内,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至无罪判决确定后得否依系争规定处以罚锾部分,因与原因案件事实无涉,不在本件解释范围;另社维法第38条但书关于处停止营业、勒令歇业及没入之部分,因该等处分实质目的在排除已发生之危害,或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与法治国一罪不二罚原则尚无违背,均并此叙明。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许宗力
大法官 蔡炯炖 黄虹霞 吴陈镮 蔡明诚
林俊益 许志雄 张琼文 黄瑞明
詹森林 黄昭元 谢铭洋 吕太郎
杨惠钦 蔡宗珍
意见书
声请书/ 确定终局裁判
解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