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2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2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4 页 | |
业主撤佃自种,如别无强暴胁迫情形,自不能构成犯罪。至出租田内之禾稻,如系佃农所播种,业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乘该佃农之不备,擅行抢割,应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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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4 页 | |
业主撤佃自种,如别无强暴胁迫情形,自不能构成犯罪。至出租田内之禾稻,如系佃农所播种,业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乘该佃农之不备,擅行抢割,应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