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多数人为一定之公益事业,捐集财产并推举管理,若不能视为各捐助人所共有者,则该财产即系为一定目的所设置之财产,断非少数人因管理不当,即可以之移充他项公益事业之用,倘未得各捐助人全体之同意,径行禀官处分,除被害人得向行政官署请求撤销或废止其处分外,并得对于加害人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以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