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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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2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18.09.25 ) |
派驻各县募兵助理员,是否现役军人,应以该员有无现役军职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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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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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18.09.25 ) |
派驻各县募兵助理员,是否现役军人,应以该员有无现役军职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