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3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3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8 条 ( 18.09.25 ) |
于已经检察官着手侦查或经第一审判处罪刑后始投入军籍,其犯罪之发觉,既不在任官、任役之中,仍应由普通法院审判,倘有抗传不到情形,自得依法拘提或命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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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3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8 条 ( 18.09.25 ) |
于已经检察官着手侦查或经第一审判处罪刑后始投入军籍,其犯罪之发觉,既不在任官、任役之中,仍应由普通法院审判,倘有抗传不到情形,自得依法拘提或命通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