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但书,犯贫而减罚金,系承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之但书而言,故所谓减得之数,自系限在一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