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6 页 | |
单纯运输、制造红丸所用之质料,并无鸦片或其代用品之成分者,法无处罚明文,应不为罪。(参照院字第一五二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6 页 | |
单纯运输、制造红丸所用之质料,并无鸦片或其代用品之成分者,法无处罚明文,应不为罪。(参照院字第一五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