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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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6 页 | |
(一)来文所述如合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情形,纯属程序问题,得由第二审迳行判决,毋庸被告到庭。
(二)第一审关于诉讼程序上判决或不为程序判决显有不当者,第二审得用书面审理。
(三)对于县政府判决案件,提起上诉,依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三十一条,既以向第二审为之为原则,其迳向第二审上诉者,应准扣除在途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