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3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7 页 | |
瞬将临蓐之孕妇,事实上确不能出庭者,得停止审判程序,若停审至十五日以上者,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更新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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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7 页 | |
瞬将临蓐之孕妇,事实上确不能出庭者,得停止审判程序,若停审至十五日以上者,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更新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