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3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8 页 | |
被告于侦查或审判中所缴保证金,经宣告缓刑后,应准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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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8 页 | |
被告于侦查或审判中所缴保证金,经宣告缓刑后,应准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