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9 页 | |
(一)应采甲说(不认为犯罪)。
(二)意图供犯刑法第十九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高根、安洛因,应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论科,不得借口于预备配制药品免除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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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9 页 | |
(一)应采甲说(不认为犯罪)。
(二)意图供犯刑法第十九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高根、安洛因,应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论科,不得借口于预备配制药品免除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