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8 页 | |
掳人勒赎与行劫,在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各款中分别规定,可知掳人勒赎之行为,不包括于行劫范围之内,于掳人勒赎时故意杀死非被掳人,除掳人勒赎应依惩治绑匪条例第一条适用第二条之规定处罚外,其杀人行为,祗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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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8 页 | |
掳人勒赎与行劫,在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各款中分别规定,可知掳人勒赎之行为,不包括于行劫范围之内,于掳人勒赎时故意杀死非被掳人,除掳人勒赎应依惩治绑匪条例第一条适用第二条之规定处罚外,其杀人行为,祗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