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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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9 页 | |
按该会组织大纲第三条所谓继续居住一年以上,系指现在仍住该地,追溯以前继续居住已达一年以上者而言。甲前虽在该市居住,曾登记为公民,然现在既属行踪无定,并无继续居住之事实,自不能仍享有公民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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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9 页 | |
按该会组织大纲第三条所谓继续居住一年以上,系指现在仍住该地,追溯以前继续居住已达一年以上者而言。甲前虽在该市居住,曾登记为公民,然现在既属行踪无定,并无继续居住之事实,自不能仍享有公民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