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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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04 页 | |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加委各县县长兼本部军法官暂行条例所称盗匪,应以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各款所列之盗匪为限,刑法上之窃盗、强盗、海盗,不能包括在内。关于此类案件之审理判决及执行,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加委各县县长兼本部军法官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既设有特别规定,当事人自不得依通常程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