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09 页 | |
上诉于第二审既经撤回,与未上诉同,嗣后声请再审,应属第一审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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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09 页 | |
上诉于第二审既经撤回,与未上诉同,嗣后声请再审,应属第一审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