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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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0 页 | |
工会法第三条所规定之各种事业,依立法院之决议释之,不以国家办理为限,而盐业又与公用有关,则盐业工人所组织之工会,依工会法施行法第八条第二项即应以盐务官署为其主管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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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0 页 | |
工会法第三条所规定之各种事业,依立法院之决议释之,不以国家办理为限,而盐业又与公用有关,则盐业工人所组织之工会,依工会法施行法第八条第二项即应以盐务官署为其主管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