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4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
凡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后,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者,不问其死亡在于何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均得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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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4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
凡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后,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者,不问其死亡在于何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均得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代位继承其应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