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1 页 | |
属于独任推事之案件,于甲推事裁判后,乙推事赘在原本签核盖章,本属不合,自不得认为参与审判。
←司法院院字第10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1 页 | |
属于独任推事之案件,于甲推事裁判后,乙推事赘在原本签核盖章,本属不合,自不得认为参与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