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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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67 条 ( 19.12.26 ) |
建设委员会与美国合组公司所定报务合同,既仅订明互相合作通报,未为共同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之约定,即难认为民法上之合伙。再来函尾开另请查复一节,查捷克民法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所谓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之公司,虽与我国公司法第一条相类似,但就原合同所订情形,亦不得谓合于公司法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