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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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0 页 | |
查撤回告诉应由告诉人为之,惟加暴行于人之身体者,依法并非以告诉为处罚条件,且此类违警行为,不在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第四条第一项列举各款之内,亦不适用该规程调解程序之规定 (参照院字第九七四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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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0 页 | |
查撤回告诉应由告诉人为之,惟加暴行于人之身体者,依法并非以告诉为处罚条件,且此类违警行为,不在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第四条第一项列举各款之内,亦不适用该规程调解程序之规定 (参照院字第九七四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