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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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1 页 | |
子、丑两罪如确有方法结果关系,虽子罪未经检察官起诉,然丑罪已经起诉,第二审自得并予审判,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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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1 页 | |
子、丑两罪如确有方法结果关系,虽子罪未经检察官起诉,然丑罪已经起诉,第二审自得并予审判,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