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于丑罪裁判前既因犯子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经执行完毕,依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丑罪之缓刑应予撤销,并依同法第七十二条定其应执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