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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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2 页 | |
于丑罪裁判前既因犯子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经执行完毕,依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丑罪之缓刑应予撤销,并依同法第七十二条定其应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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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2 页 | |
于丑罪裁判前既因犯子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经执行完毕,依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丑罪之缓刑应予撤销,并依同法第七十二条定其应执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