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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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26、1185 条 ( 19.12.26 ) |
(一)家长管理家务如为家属全体之利益,自得处分家产,但家属所已继承或系其私有之财产,须得家属同意。
(二)守志妇在民法继承编施行以前为夫立继,依当时法例,应得夫之直系尊亲属同意,若事先未经征求同意,其尊亲属固得请求撤销,但以后仍得补行征求同意,若其不同意无正当理由者,得以裁判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