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6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7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6 页 | |
商人通例第二十四条所称商号变更,系指继续营业时变更商号之名称一部或全部而言,改易商号之一字或加记,自得以变更论,至该条所称商号之废止,系指因歇业而废止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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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6 页 | |
商人通例第二十四条所称商号变更,系指继续营业时变更商号之名称一部或全部而言,改易商号之一字或加记,自得以变更论,至该条所称商号之废止,系指因歇业而废止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