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4 页 | |
来呈所称情形,应以乙说 (国家于必要之际停止银行之钞票兑现,为行政处分,人民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诉愿以资救济) 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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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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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呈所称情形,应以乙说 (国家于必要之际停止银行之钞票兑现,为行政处分,人民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诉愿以资救济) 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