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称情形,应以乙说 (国家于必要之际停止银行之钞票兑现,为行政处分,人民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诉愿以资救济) 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