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8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
院字第三二七号解释所谓(并备剿匪之用),系指实际上为剿匪之准备者而言,不问正在从事于剿匪之工作与否,并无时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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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8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
院字第三二七号解释所谓(并备剿匪之用),系指实际上为剿匪之准备者而言,不问正在从事于剿匪之工作与否,并无时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