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7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0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19.03.24 ) |
呈悉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律师曾处拘役或徒刑以上之刑,纵经宣告缓刑,而在缓刑期内,仍应依律师章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撤销登录,非俟缓刑期满未撤销宣告,不得声请回复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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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0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19.03.24 ) |
呈悉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律师曾处拘役或徒刑以上之刑,纵经宣告缓刑,而在缓刑期内,仍应依律师章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撤销登录,非俟缓刑期满未撤销宣告,不得声请回复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