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7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0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1、5 条 ( 18.09.25 ) |
来呈所称之保安队,其编制、训练既与陆军同,并备剿匪之用,而含有地方警备队之性质,其官佐、士兵如犯刑法上之罪,应归军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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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0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1、5 条 ( 18.09.25 ) |
来呈所称之保安队,其编制、训练既与陆军同,并备剿匪之用,而含有地方警备队之性质,其官佐、士兵如犯刑法上之罪,应归军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