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1 页 | |
司法机关裁定科罚之印花税案件,第三者如请求撤销,显非合法,应由原法院以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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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裁定科罚之印花税案件,第三者如请求撤销,显非合法,应由原法院以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