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1 页 | |
军人犯罪,应以发觉在任官、任役中抑在免官、免役后而定其审判机关,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规定甚明,如某甲犯罪发觉时确系现役军人,纵令发觉后解除军籍,亦不能变更审判管辖,既经通常法院谕知不受理之判决确定,自应仍归军法会审审判。
←司法院院字第10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1 页 | |
军人犯罪,应以发觉在任官、任役中抑在免官、免役后而定其审判机关,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规定甚明,如某甲犯罪发觉时确系现役军人,纵令发觉后解除军籍,亦不能变更审判管辖,既经通常法院谕知不受理之判决确定,自应仍归军法会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