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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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9 页 | |
法院认案件应属军事机关裁判,即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八条第六款为谕知不受理之判决,若未为判决,仅以批示移送军事机关,即非合法,自不发生移送之效力。原告诉人于该军事机关解散后,因其尚未裁判向原法院声请受理,原法院应以职权调查,如果该案确属于军事裁判之范围,仍应依法为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否则即应继续受理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