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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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0 页 | |
(一)商会现任职员届期不能完成改组或改选时,依商会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自应停止职权。
(二)现任职员虽经停止职权,而依商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仍止改选半数。
(三)被停止职员,仍得以会员代表之资格,出席选举,但应改选者,受不得连任之限制,不应改选者因任期未满,均不得复被选举。
(四)现任职员虽停止职权,而该会款项文件之保管交代各事项,在改组、改选未完成前,应仍由现任职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