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商会现任职员届期不能完成改组或改选时,依商会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自应停止职权。

  (二)现任职员虽经停止职权,而依商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仍止改选半数。

  (三)被停止职员,仍得以会员代表之资格,出席选举,但应改选者,受不得连任之限制,不应改选者因任期未满,均不得复被选举。

  (四)现任职员虽停止职权,而该会款项文件之保管交代各事项,在改组、改选未完成前,应仍由现任职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