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7 页 | |
犯吸食鸦片罪,经检察官起诉后,在候审期间连续吸食,系合于刑法第七十五条之情形,起诉之效力当然及之,毋庸另行起诉。至因吸食鸦片受有罪之判决,执行完毕后再行吸食,如合于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要件,即为累犯,检察官对之提起公诉,自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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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7 页 | |
犯吸食鸦片罪,经检察官起诉后,在候审期间连续吸食,系合于刑法第七十五条之情形,起诉之效力当然及之,毋庸另行起诉。至因吸食鸦片受有罪之判决,执行完毕后再行吸食,如合于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要件,即为累犯,检察官对之提起公诉,自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