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8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0 页 | |
自诉人依法本可委任代理人出庭(参照刑诉法第三四五条),如法院认为有命本人出庭之必要时,虽本人迭经传唤无故不到,仍应根据代理人之陈述而为判决,不能以撤回自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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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8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0 页 | |
自诉人依法本可委任代理人出庭(参照刑诉法第三四五条),如法院认为有命本人出庭之必要时,虽本人迭经传唤无故不到,仍应根据代理人之陈述而为判决,不能以撤回自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