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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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3 页 | |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专限于民事法院裁判前应停止刑事审判程序,至行政公署之处分,并不包括在内。
(二)来呈所述情形,应属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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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3 页 | |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专限于民事法院裁判前应停止刑事审判程序,至行政公署之处分,并不包括在内。
(二)来呈所述情形,应属民事法律关系。